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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裁判要点不能背离原案事实——对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67号的评论与展望

     

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67号“汤长龙诉周士海股权转让纠纷案”试图确立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分期付款转让协议在受让人逾期付款金额达到五分之一的,不适用我国《合同法》第167条合同解除权规定的裁判规则.其中蕴含着民商法分立思路中商事组织法上交易不同于合同法上交易(尤其是消费合同关系)的商事裁判理念.不过,该案本身没有涉及股权这一特殊标的物转让协议守约方合同解除权限制问题,三级法院裁判文书也未反映相关事实及法律争议.指导性案例裁判要点应当准确归纳提炼原案裁判文书本意,而不能背离原案事实任意发挥创造新的规则,这样才能够确保指导性案例的制度价值及应有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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