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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地两级授权立法的体系性思考

     

摘要

与最新修订的我国《立法法》对中央层面授权立法的修改完善相比,同样在此次修法过程中新增的地方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行政措施的规定尚未受到学界的足够重视,将后者解释为地方层面的授权立法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从规范结构上来看,两处条文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地方各级人大享有的权力来源于人民,而非派生自全国人大,其向同级地方政府的授权立法不会构成转授权.我国《立法法》第82条第5款和第6款的体系位置进一步为地方层面授权立法制度的确立提供了必要性.央地两级授权立法在授权事项、授权期限、授权结束法律后果等方面存在区别.有必要借鉴中央层面授权立法的具体实施规则,实现央地两级授权立法的体系性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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