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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程序机制:城乡规划法制化的必然选择

     

摘要

现行的城市规划法在内容上存在缺陷,并带有工作条例的色彩.在法律适用范围上"见城不见乡",在内容上忽视了"如何做"这关键环节.应该突出对程序性内容的严格规定而实体性内容则保留一定的弹性,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中国城市规划的行政程序机制应该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文本生效程序、职业准入审查程序、公众参与程序、监督反馈与修订程序、行政救助与补偿程序.同时注重城市规划法规与其它法规的衔接与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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