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同案同判"(like cases should be treated alike)是法律界熟悉的口号。这一观念常与另两者混淆:司法裁判中的类推原理(analogical reasoning),以及融贯性的价值。我希望至少暂时地将这三个议题分开讨论。同案同判观念的独特之处是什么?对此,我认为,有意义的是那些裁判结果无法完全由理由决定的案件。(本文中的"案件" [case],仅指司法案件。)倘若应当适用的理由就能完全决定两个类似案件的结果,则没必要援引同案同判原则:决定案件的理由就足以证成类似规则的适用了。这就是为什么同案同判原则面临着独特问题,且独立于类推和融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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