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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真该“下课”吗?

             

摘要

cqvip:日前在某省调研,当地有关部门告诉我,他们企业严格依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20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由社会中介机构招标公司代理,进行国际招标采购,监管部门是当地政府的“代建制”办公室;不足200万元的采购项日,归属政府采购中心进行招标采购,监管部门是当地的财政局。 听罢此言,笔者心情沉重。众所周知,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是要“抓大放小”,越是门槛价高的采购项目,越是要严格依照《政府采购法》进行管理。可是,我国的实践部门却背道而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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