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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人不到庭,劳动仲裁委可以缺席裁决

         

摘要

梁某2008年6月到南宁市某文化培训学校从事公关和市场开拓工作。双方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约定梁某月工资为1300元。2009年2月初,梁某持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工资发放存折等证据材料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诉称某文化培训学校因内部合伙人问题暂没有发放其2008年9月至12月工资,并承诺等学校工作走上正轨后予以补发,但迟迟未补发。为此,梁某请求裁令某文化培训学校支付其2008年9月至12月工资共计5200元,并补缴上述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著录项

  • 来源
    《人事天地》 |2010年第10期|39|共1页
  • 作者

    陈婷;

  • 作者单位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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