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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服刑前的连续工龄能否计算

         

摘要

答:读者您好!对于曾受过开除处分或者刑事处分的工作人员:[龄计算问题,原内务部《关于工作人员曾受过开除、劳动教养、刑事处分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593内人事福字第740号)和原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草案)》以及原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被企业开除公职的刑满释放人员缴费年限计算问题的复函》(桂劳社养老险字[2002]49号)等文件均作了明确规定:曾受过开除处分或者刑事处分的工作人员,其工作年限应当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即其服刑前的连续工龄不予计算。

著录项

  • 来源
    《人事天地》 |2012年第6期|58-58|共1页
  • 作者

    魏珉;

  • 作者单位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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