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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订立劳动合同中的缔约过失责任所适用的法律问题

         

摘要

上诉人:杨某被上诉人:某咨询公司基本案情:杨某主张其于2014年9月初就入职某咨询公司一事与某咨询公司进行协商,双方于2014年9月12日达成协议;某咨询公司分别于2014年9月12日、9月15日以电子邮件方式给其发送员工入职通知书,并确定以9月15日的入职通知书为准;2014年9月16日某咨询公司人事经理韩某以短信形式通知其取消了对杨某的录用。

著录项

  • 来源
    《人事天地》 |2016年第7期|34-36|共3页
  • 作者

    杨永琦;

  • 作者单位

    中国劳动保障科学研究院;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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