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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行业人员另行签订的协议条款r适用法律问题

         

摘要

基本案情:2007年8月,冯某入职某证券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原告的工作岗位为被告公司投资银行总部二分部,具体工作内容与投资银行相关。2011年1月冯某与证券公司签订了《保荐代表人聘用协议书》,约定聘用期为3年,且如冯某3年内离职则需赔偿证券公司100万元。冯某2011年3月31日注册为保荐代表人,2011年8月。

著录项

  • 来源
    《人事天地》 |2017年第1期|38-40|共3页
  • 作者

    杨永琦;

  • 作者单位

    中国劳动保障科学研究院;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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