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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惩罚性赔偿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

         

摘要

2013年修订的商标法最早在知识产权领域引进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其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对恶意侵害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随后,2015年修订的种子法第七十三条和2019年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对故意侵害植物新品种和恶意侵害商业秘密且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定了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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