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人民司法》 >非经营活动且无共同举债合意的债务应为夫妻个人债务

非经营活动且无共同举债合意的债务应为夫妻个人债务

         

摘要

【裁判要旨】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另一方对该债务是否系因家庭共同利益所负享有抗辩权。当债务人帮助他人借款,款项借进与借出之间不存在利息差,借款的目的并不是经营和牟利,且债务人配偶并无共同举债合意的,可以认定讼争借款为债务人的个人债务,不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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