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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约的有效解释原则

     

摘要

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作为有关条约解释的习惯国际法规则的成文法,并未明确规定有效解释原则,而将其涵摄于善意解释原则之中。有效解释原则虽未规定在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中,但仍以习惯国际法的形式存在于国际司法实践中并为国际法委员会所承认。有效解释原则要求解释者从保证条约适用的有效性来解释条约,以使条约解释的出发点和结果都有助于满足实现条约目的和宗旨这一整体需求,而不能割裂条文之间的联系,使条约无效的情形出现。有效解释的这一根本要求意味着解释者应当从整体上把握通常意义、上下文、目的及宗旨在条约解释中的作用。同时,有效解释原则还意味着解释者应推定条约中不存在冲突,即条约是一个完整有效的规则体,在条约内部各规则之间不存在效力上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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