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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案应由受让方承担主要责任

         

摘要

1985年3月,江西省某县二轻局得知本省某建筑材料工业科学研究设计院(以下简称转让方)研制的农用水泥红土砖技术通过了省级鉴定,便决定与本县某乡联营合办一红土化学砖厂(以下简称受让方),并要求转让方转让该技术。转让合同订立之前,转让方应邀派技术人员到受让方进行了实地调查,帮助草拟了“农用水泥红土砖生产线可行性研究报告”(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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