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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起实用新型专利权属行政案件的法律分析

         

摘要

原告陈世柱系长沙有色金属专科学校教师,在学校未交付码垛机研制任务的情况下,陈世柱于1984年9月设计出一种机械码垛机技术方案。该方案先后两次得到专家认可,长沙有色金属专科学校和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科学技术部也分别正式发文予以肯定。根据这一技术方案,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长沙有色金属专科学校、广东韶关冶炼厂于1985年16月至1986年4月共同试制出MD851锌锭码垛机,主要由陈世柱具体负责,并于1986年10月底通过了技术鉴定。此后,陈世柱在学校没有交付码垛机改进任务的情况下,利用业余时间,又继续从事码垛机技术的改进工作,提出了新的技术方案。该方案采纳了本案另一原告肖蒲芳(陈世柱之妻)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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