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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地区委托调解、协助调解制度运行之调查报告

         

摘要

<正> 司法调解可以最大限度地做到案结事了,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是在新时期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机制的重大举措,事关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为探索新时期司法调解工作的新形式,2004年11月1日起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第3条创设了委托调解制度,丰富完善了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协助调解制度,将我国法院附设ADR的发展推向了一个新的阶段。司法解释出台后,南京两级法院积极响应,开始在个案中摸索协助调解、委托调解运行方式。本调查报告以司法实践作为调查基础,通过数据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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