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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合同义务的两个问题

         

摘要

<正> 先合同义务,又称先契约义务或前契约义务,是指当事人为缔约在相互接触、磋商的过程中,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发生的义务。先合同义务不同于合同义务,其产生的基础并非依法成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旦进入到缔约磋商过程中,双方之间就形成了一种合理的信赖关系。缔约当事人双方对这种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信赖利益,负有相互保护的义务。我国民事立法对先合同义务并无明确的规定,但缔约过失责任制度中却隐含了先合同义务。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

著录项

  • 来源
    《人民司法》 |2007年第1期|90-91|共2页
  • 作者

    刘方飞;

  • 作者单位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合同法;
  •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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