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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知名度的认定与商事主体的历史传承

         

摘要

[案情]rn原告:镇江唐老一正斋药业有限公司.rn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rn第三人:吉林一正药业集团有限公司.rn1992年12月21日,镇江唐老一正斋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正斋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第700302号"唐老一正斋唐萼楼肖像及图"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的注册申请.1994年8月7日,引证商标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的膏药商品上.经续展,引证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14年8月6日.rn2003年10月8日,吉林省一正医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商标局提出第3743982号"一正"商标(以下简称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2006年2月7日,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的人用药、中药成药、膏剂等商品上.2008年5月14日,争议商标经核准转让给本案第三人吉林一正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正公司).

著录项

  • 来源
    《人民司法》 |2011年第8期|59-63|共5页
  • 作者

    周波;

  • 作者单位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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