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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债权可以作为代位权行使的对象

         

摘要

[案情]rn上诉人(原市原告):孙某.rn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沈铁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铁开发公司)rn1992年7月,孙某出资2000元购买韩某位于沈阳市苏家屯区玫瑰街16号8室4组无产权10平方米自建房.在没有征得孙某同意的情况下,2007年沈铁开发公司将法房屋拆迁,后双方因财产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故孙某诉讼至法院.rn2007年2月25日,被上诉人沈铁开发公司对本案涉诉房屋所在地块进行拆迁,具体拆迁工作由沈阳市盛顺达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顺达公司)实施.2007年3月27日,沈铁开发公司、盛顺达公司与案外人李某签订了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中确认被拆迂房屋地址为沈阳市苏家屯区玫瑰街16号8室4组,建筑面积25平方米.

著录项

  • 来源
    《人民司法》 |2011年第8期|78-80|共3页
  • 作者

    陈林; 贾宏斌;

  • 作者单位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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