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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放弃与限制

     

摘要

根据利益冲突实质及法律关系构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23条关于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规定应解释为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具体适用情形,即债务人放弃债权担保。其规范对象应包括承包人就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施的,损害建筑工人利益的可被撤销的各种行为类型。在损害建筑工人利益的认定上,应考虑行为的作害性、整体交易效果、因果关系等因素。在程序机制上,应以债权人撤销权制度为依据确立建筑工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地位。在效力评价方面,应认定债权受到损害的建筑工人有权请求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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