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人民司法》 >乡政府与村民签订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协议的效力

乡政府与村民签订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协议的效力

         

摘要

【裁判要旨】乡人民政府以房屋征收名义开展农村集体土地上集中居住区和万顷良田等工程建设,对村民具有较强误导性,其与村民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前未公开披露经过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提供的补偿安置方案仅有货币补偿方式;协议签订前未履行报批手续并进行公示、征求村民意见,该行政协议签订程序违法。乡政府工作人员未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需要安置补偿的房屋进行市场化评估,直接按照县政府多年前出台的地方文件所确定的补偿标准与村民签订协议,且协议中没有提供安置房或宅基地安置,补偿标准显失公平,该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依法属于可撤销行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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