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人民司法》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瑕疵信息的责任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瑕疵信息的责任

         

摘要

【裁判要旨】在互联网信息出现瑕疵,用户(或网民)实施与相关瑕疵信息有关的投资行为遭受了损失的情况下,判断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应根据侵权责任要件,综合考虑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主观过错及程度,瑕疵信息与权利人财产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并结合权利义务对等原则进行认定。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