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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数额及转移赃物的认定

     

摘要

■案号:(2005)湖吴刑初字第174号【案情】2004年11月19日23时许,被告人沈某携带事先准备的墙纸刀、透明胶带等作案工具,骑摩托车尾随1辆丰田轿车伺机抢劫作案。当轿车行至湖州市吴兴区茅安前165号处停车时,被告人沈某上前打开汽车门,进入车内,拿出事先准备的墙纸刀架在被害人施某某的颈部,当场劫得被害人施某某随身携带的现金人民币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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