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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异级调用检察官之商榷

         

摘要

2021年2月9日,内蒙古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对王永明等14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诈骗、敲诈勒索、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行贿等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在本案一审中,公诉人是由18名来自内蒙古自治区三级检察院的检察人员组成的公诉团队。2021年2月3日,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对谢留卿、刘艳芳等63人诈骗案作出一审判决。随后繁昌区人民检察院以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错误为由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在本案二审中,除了芜湖市、区两级检察院的检察人员外,还有来自省内其他地市的共计13名检察人员。两件案件陆续引起了学界部分学者和实务部门的关注,针对异地异级调用检察官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问题产生了一定争议。在司法实践中,异地异级调用检察官并非是新鲜事物,也有着实际需求。因此,有必要对这些问题予以厘清,以推进配套机制的建设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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