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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的货币不同于假币

         

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确定罪名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中,将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二条的罪名分别确定为“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和持有、使用假币罪”。即均以“假币”取代“伪造的货币”。笔者认为不够妥当,因“假币”与“伪造的货币”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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