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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立案也应制作相应法律文书

         

摘要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就检察机关而言,通常是受理控告、检举和自首后,经过初步调查认为应该立案的,都制作了立案决定书。但决定不立案的,有的不了了之,有的只是用口头形式将不立案的原因简要地告诉控告、检举人。笔者认为,在决定不立案时,应制作不立案决定书和不立案通知书(以下简称"两书"),以示执法工作的严肃性,并作为备案的依据。   --制作"两书"的必要性。刑事诉讼法仅仅规定了不立案时,应将不立案原因通知控告人,没有制作"两书"的规定。但实践表明,没有相应的法律文书,一是有失执法工作的严肃性。二是对不立案的刑事案件线索、调查情况及不立案原因等没有文字记载,一旦时过境迁便会被遗忘,也不利于资料的积累和进行工作研究。三是往往使控告人不服,并使不立案决定可以申请复议的制度流于形式,甚至挫伤人民群众同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四是不利于检...

著录项

  • 来源
    《人民检察》 |2001年第3期|57|共1页
  • 作者

    刘涛;

  • 作者单位

    辽宁省锦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法律;
  •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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