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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近亲属财物'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之认定

         

摘要

@@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条第四项规定: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然而该司法解释却没有对何种情况下方属"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作出明确规定,使得在司法实践中办案人员对此类情况往往引起争议,难以决断.笔者对此稍作探讨,希冀能对实践有所启发.

著录项

  • 来源
    《人民检察》 |2004年第6期|57|共1页
  • 作者

    黄学冲; 陆健;

  • 作者单位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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