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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中致人严重残疾'量刑管见

     

摘要

@@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从绑架罪的罪状设置和法定刑配置来看,只有绑架过程中致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才能判处死刑.那么,这是否意味着将"绑架过程中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行为排除死刑适用的可能呢?立法未作明确规定.对此,理论界与实务界大体有三种不同观点:

著录项

  • 来源
    《人民检察》|2006年第6期|58|共1页
  • 作者

    胡丽萍;

  • 作者单位

    陕西省凤县人民检察院;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司法制度;
  • 关键词

  • 入库时间 2023-07-24 20:4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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