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人民检察》 >挪用公款罪共犯认定可从三方面着手

挪用公款罪共犯认定可从三方面着手

         

摘要

挪用公款罪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一种,其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构成挪用公款罪,这是针对挪用公款罪的单独犯罪而言。而非国家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构成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罪的共犯,是由我国刑法总则中共同犯罪的理论决定的。然而有关司法解释的出台,虽然明确“使用人”可以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但同时又让挪用公款罪共犯的范围更加模糊,导致对非使用人及单位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共犯的问题,

著录项

  • 来源
    《人民检察》 |2009年第14期|61-62|共2页
  • 作者

    路效国; 王秀梅;

  • 作者单位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法律;
  • 关键词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