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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属性、定位及效力

         

摘要

检察机关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是其法律监督职能的延伸,体现为当事人合法行使处分权与行政检察监督的复合,属于行政检察职能的范畴。在司法办案中应当尊重正确生效裁判既判力和行政自由裁量权,以纠纷解决为导向,在法律监督过程中解决行政相对人合理诉求。坚持依法全面审查的原则,既要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又要审查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应厘清争议化解与法律监督、生效裁判既判力、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关系,坚持谦抑性原则,审慎介入行政复议和法院诉中的行政争议化解。同时,进一步明确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效力,促进检察机关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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