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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边界

         

摘要

检察机关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是在回应型司法导向下的能动履职。当前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在化解对象、手段运用、职权行使等方面,与其他行政争议解决机制难免存在交叠。在多元共治、源头治理的导向下,亟待厘清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边界,以期为行政争议多元解决机制提供更为周延的制度设计。在实体方面,需明确化解对象的范围,以“关联之诉”作为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前置的实质标准,将“行政争议”“实质诉求”辐射范围内的案件纳入化解范围;在程序方面,需逐步细化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与其他争议解决机制的流转设计,以期增加争议解决机制的灵活性和流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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