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人大研究》 >人大应在为民立法中发挥主导作用

人大应在为民立法中发挥主导作用

         

摘要

"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是习近平总书记在党十九报告中对人大工作提出的重要要求。以人民为中心,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的为民立法,是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主导作用的前提保证;着力扭转过于依赖部门操作、偏重维护部门利益的错误倾向,则是发挥这一主导作用的重中之重。具体说应从四个方面努力。一是树立自信心。立法权是人大法定职权中要求高、责任重、难度大的一项职权。

著录项

  • 来源
    《人大研究》 |2017年第12期|1|共1页
  • 作者

    王鸿任;

  • 作者单位

    安徽省砀山县人大常委会;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 关键词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