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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人大报刊文摘

         

摘要

地方人大的监督方法要有三个转化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具体实践中,客观上要求人大监督工作向系统化、深层次、高水平方向发展。因此,地方人大监督方法要有一个根本性转变:第一,由对具体行政行为监督为主向对抽象行政行为监督为主转化。新旧体制交替转换完成后,政府管理经济的方式由直接管理为主转变为间接管理为主,其主要职责就是统筹规划、制定政策、综合平衡、协调发展、提供服务。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不仅要对具体行政行为实行监督,更要加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这样就能避免因其具有普遍约束力和指导意义的抽象行政行为的失误而导致大范围具体行政行为的失误。第二,由形式性监督向实质性监督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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