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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专利申请中对于产品权利要求撰写的注意事项

             

摘要

产品权利要求在维权时比方法权利要求有天然的优势,申请人在申请方法权利要求的同时,往往也会同时申请对应的产品的权利要求;同时,出于对大保护范围的期待,申请人有动机尽可能少地书写产品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但是,如果说明书中没有对产品做很详细地表征,就不能提取必要的技术特征添加到产品权利要求中,而不得不用方法来表征产品权利要求(Product-by-process,以下简称"PBP权利要求")时.在日本对PBP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认定采用"产品限定法"、日本审查员对PBP权利要求的清楚性审核及其严格的背景下,申请人在OA中的修改就极其被动.为了避免这种被动,申请人在申请文件撰写时就要非常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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