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党风党纪月刊》 >关于违反退耕还林还草工程政策规定的党纪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关于违反退耕还林还草工程政策规定的党纪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摘要

2001年11月23日四川省纪委、四川省监察厅下发了《关于违反退耕还林还草工程政策规定的党纪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现摘登如下:各级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对退耕还林还草工程责任制不落实,放松监督管理,造成工程区内发生弄虚作假、造林质量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复耕复垦等严重后果的,应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党内警告至留党察看或行政警告至撤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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