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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分

处分的相关文献在1958年到2022年内共计1367篇,主要集中在法律、中国共产党、中国政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337篇、专利文献30篇;相关期刊668种,包括党课、共产党员:上半月、中国监察等; 处分的相关文献由1047位作者贡献,包括马云、复义、孟姝芳等。

处分—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1337 占比:97.81%

专利文献>

论文:30 占比:2.19%

总计:1367篇

处分—发文趋势图

处分

-研究学者

  • 马云
  • 复义
  • 孟姝芳
  • 田丹丹
  • 莘素
  • 谭焕民
  • J·施米茨
  • K·滕布格
  • 周鹏飞
  • 心曲
  • 期刊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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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宏哲
    • 摘要: 纪律处分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核心,而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是全面从严治党的保证。党和国家处分体系是全面从严治党方略的实践入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下位方案。在党和国家治理体系中,纪律处分体系比法律体系承担更多的监督和反腐功能。纪律处分处在惩治链条之前端,承担监督“四种形态”中的前三种功能,而法律则在惩治链条后端,仅承担事后惩戒角色。经过长期的监督实践,我国形成了由党的纪律处分、国家监察处分和机关(单位)内部处分等构成的党和国家处分体系,这一体系内部由党的纪律处分和国家纪律处分两个子系统构成。其中,党的纪律处分是主导,国家监察处分是运行主干,机关(单位)内部处分是补充。这种“一个大系统,两个子系统,三个组成部分”的结构是党和国家纪律处分体系的构成特征。纪律规范、处分对象和处分机关是认识这三种处分子系统的核心要素。因监督和处分实践需要,在结构上,三种处分的核心要素之融合或叠合,已经实现了党和国家处分体系的一体化。特别是党的纪律处分与国家监察处分之规范融合、机关叠合等,使得二者集成创新为一种新型的“纪检监察处分”。党内监督的领导地位决定了党的纪律处分在党和国家处分体系中居于的主导地位。在内容上,相比较于法律,党和国家处分体系具有强烈的政治性;在功能与目的上,相比较于管理性,党和国家处分体系具有强反腐性;在运行方式上,相比较于传统纪律处分,党和国家处分体系具有法治性。
    • 熊波
    • 摘要: “法法衔接”是《政务处分法》制定和运行秉持的基本思路。在《政务处分法》立法完成之后,政务处分“法法衔接”的教义学分析才是国家监察体制实践的重大课题。政务处分“法法衔接”主要针对内、外部路径两个方面。其中,内部衔接旨在做好《政务处分法》与其他包含有专门性处分条款的各个部门法律之间的处分衔接,具体表现在政务处分权与处分权的关系、政务处分依据的违法行为的性质以及政务处分内部程序性事项的衔接。外部衔接旨在化解政务处分措施本身与其他法律部门惩戒手段的衔接问题,具体表现在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的政务处分程序、职务违法犯罪案件的政务处分构成要件以及政务处分从宽制度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衔接。
    • 陈伟; 周玲
    • 摘要: 监察体制改革带来了对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处分的双轨制,需要辨清彼此关系并保障顺畅运行。政务处分处分的双轨制运行对强化公职人员监督体系有着重要意义,应当充分发挥两者的互动关系,保持双轨制处分实践运行的协调性。政务处分处分的并存是监察体制改革的务实之举,是监察全覆盖之下加强专责监督和主体监督的体现。政务处分处分的双轨制运行需正视处分范围、处分顺序、处罚评价标准等问题,通过划分违法行为类型、确定处分权限、统一认定标准等方式化解运行困境,使政务处分处分能够和谐共处。
    • 刘磊
    • 摘要: “士官留用察看”制度作为军纪处分的一种配合措施,对加强士官队伍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实际适用中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认识误区和实践差距。严肃监督执纪,必须直面问题,正确把握留用察看与军纪处分的相互关系与作用,着力促进留用察看制度的合理适用、有效落实。
    • 张恩龙
    • 摘要: 综合分析建立和规范问责制度的党规国法及中央推动容错纠错机制建立健全的指导意见可以发现,进入容错纠错机制的可容的错,是已经符合问责的条件,但还没有严重到违反党纪和国法程度的错。起自该当问责,终至应受党纪处分、政务处分之间,即是可容之错的规则空间。规则空间概念的提出,为容错划定了可能的范围,为容错与问责、处分的规则之间架起了沟通的桥梁,有利于提高容错纠错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 戴金龙
    • 摘要: 高校作为被授权的事业组织,行使“开除学籍”处分并非意味着其性质就是“行政处分”,法律上对“处分”表述过于笼统,导致对其性质的理解存在学理和裁判分歧,法律及规章中相关概念并不统一。《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首次明确了“教育惩戒”的定义,但在法律层面付之阙如,“惩戒”表述更未适用于高等教育阶段。亟待在法律上以“惩戒”取代“处分”,统一各阶段教育法规中“教育惩戒”概念,明确“开除学籍”的性质是“教育惩戒”中的“身份类纪律性惩戒”,同时将“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原则上升至《高等教育法》,再授权规章对可以“开除学籍”的情形予以细化,推进部门规章及高校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审查,合理规制高校行使“开除学籍”惩戒权的恣意,为教育法法典化厘清概念性质之争。
    • 陈爱林; 李耀
    • 摘要: 不动产登记实务中,失踪人的不动产能否由财产代管人进行登记,取决于财产代管人的行为权限。在财产代管人行为权限内,不同的登记类型申请权限亦有所不同,应区别对待。同时,财产代理人必要的处分行为与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的处分行为性质具有本质的不同,不可参照适用。
    • 曲艺宁
    • 摘要: 去教室的路上,我无意中听到走在前面的两个男生在议论他们班的班主任徐老师。于是,我刻意放慢了脚步,好奇地竖起耳朵,想听听学生对这个全校闻名的慈母型老师有怎样的评价。结果,我听到了这样的对话:“你说,徐老师是真傻还是装傻?”“你怎么这么说?”“上次我在厕所抽烟,被学生处的孙主任抓了个现行,我跟徐老师解释说不是我抽的烟,是前一个人抽烟,我去上厕所时身上沾染上了烟味,她居然信了,还多次找孙主任,让他撤销对我的处分,你说好不好笑?”“是啊,上次我根本没写她的语文家庭作业,就骗她说落家里了,然后借了其他人的作业抄了一份补给她,她也没追究。”听到这里,我的心里很不是滋味。
    • 郝玉朋
    • 摘要: 日前,教育部制定颁布了《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对教育惩戒概念进行了定义,明确了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很多教师以为拿到了管学生的“尚方宝剑”,只要学生不听话、犯错误就可以惩罚他们,再也不怕因惩罚学生导致家长来校“问罪”、被问责处分
    • 摘要: 教育界的突发事件,热闹十天八天,总会被淡化,但是一些不同观点会留存.等到下一次同类事件出现,再掀一波观点对撞,周而复始。如果能经常反思,一些悲剧也许不会重演。去年江苏金坛小学生缪可馨自杀事件,随着教师袁灯美被“党内严重警告”“降低岗级”的处分公布,也就没再深人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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