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党的生活(黑龙江) >这起损害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这起损害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摘要

@@ 1999年7月3日,王某、汤某、陈某、孙某四人为了给自己家安装自来水管线,让李某在门前挖沟.当时双方约定:李某用自己的工具为四家挖一长1.5米、宽0 40米、深1.9米的沟,挖完后四家给李100元劳务费.当日晚22时许,张某路过此地时掉入沟内摔伤,造成右股骨粗隆间粗隆下骨折.张某为治伤花去费用近万元.

著录项

  • 来源
    《党的生活(黑龙江)》|2001年第2期|54-55|共2页
  • 作者

    孟繁旭; 张志民;

  • 作者单位

    黑龙江省孟敏旭律师事务所;

    黑龙江省孟敏旭律师事务所;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 关键词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