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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共政策工具在海洋环境保护中的有限性及其补救

         

摘要

频发的海洋环境污染事件在迫使我们对我国的环境保护机制进行反思的同时,也需要我们对公共政策工具本身的局限性进行思考。文章提出,海洋公共政策工具的有限性是由以下三点决定的:一是海洋的地理属性与公共政策的地域性相冲突;二是环境的流动属性与公共政策的静止属性发生矛盾;三是受限于属地化管理的海洋政策体制本身对海洋环境保护的效力限制。基于以上认识,文章提出了克服海洋环境保护公共政策局限的思路,即充分认识海洋环境资源的自然特性和客观规律,树立一体化和整体性的思维和观念;充分尊重海洋的地理国际性特点,运用更多的国际治理工具,构建较为完善有效的国家海洋政策工具体系;针对我国现有海洋政策体制存在的弊端,逐步优化我国的海洋政策体制及机制;大力发展海洋环境科学和技术,加强环境保护的公民教育和公民行动,扩大公民和社会组织对海洋公共政策的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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