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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家机关能否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摘要

1997年刑法典重新修订后,在总则第二章的第四节用三十、三十一两个条文规定了单位犯罪,以及单位犯罪的处罚方式。特别是第三十条在界定单位犯罪的主体的时候,将机关也列为了单位犯罪的主体,这在刑法学界引起了广泛而深入的讨论。文章将从这一条文立法的背景、刑法学理论以及司法实践操作上来论证这一观点,并提出立法上的建议。

著录项

  • 来源
    《职业圈》 |2007年第20期|83-84|共2页
  • 作者

    杨平; 赵光侣; 赵丽仙;

  • 作者单位

    中国矿业大学文学与法政学院法学系;

    中国矿业大学文学与法政学院法学系;

    中国矿业大学文学与法政学院法学系 江苏徐州221008;

    江苏徐州221008;

    江苏徐州221008;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犯罪;
  • 关键词

    国家机关; 单位犯罪; 犯罪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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