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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规划环境影响评价遇到的问题和几点建议

     

摘要

为提高规划的科学性,从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和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综合性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专项规划),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其中编制综合性规划应当根据规划实施后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编制专项规划应当在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近年来我国大力推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开展,为从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但同时在实际工作中也发现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存在着一些不足.本文主要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发展现状进行简单阐述,指出当前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实际工作中主要存在的问题,并针对具体问题提出具体措施,促进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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