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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拒绝法院释明、法院怠于释明或释明不当应如何处理——上诉人广州某房地产公司与被上诉人陈某玲、钟某荣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

         

摘要

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作柔性释明,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拒绝,仍坚持原来诉讼请求的,基于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和辩论权考虑,防止构成"突袭性裁判",法院应从程序上裁定驳回起诉。如果法院怠于释明而径行对原告未予主张的内容予以裁判,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25条第4项规定的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情形,应当发回重审。如果一审释明不当,二审法院可以直接向当事人释明,如果当事人同意变更诉讼请求且双方同意二审法院审理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28条的规定进行审理;如果当事人不同意变更诉讼请求或者对方当事人不同意由二审法院进行审理的,应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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