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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事诉讼中法院释明制度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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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一、法院释明的基本含义

二、法院释明的历史演变

三、法院释明的制度价值及诉讼基础

(一)保障诉讼当事人地位的平等性

(二)保障诉讼程序的参与性

(三)保障诉讼程序的公开性

(四)实现判决结果的实质正义

四、人民法院释明现状

(一)现行法律依据

(二)司法实践现状

五、人民法院释明制度的规范

(一)牢牢把握释明的三大原则

(二)规范法院释明的范围和行使条件

结 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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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院释明被认为是诉讼指挥权的主要内容之一,是法官能动性的重要表现。其发轫于1877年德国民事诉讼法,设立初衷是为了弥补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之不足,克服彻底的辩论主义的自由放任倾向。继德国规定释明义务后,大陆法系其他国家或地区也先后确立了释明理论,并纳入现行立法。即使在采取彻底对抗制的英美法系国家,出于对提高诉讼效率、解决判决结果不公的考虑,也逐步加强了法官职权,强化了法官对诉讼程序的管理指挥,其效果类似于大陆法系的法院释明制度。实践表明,纯粹的辩论主义和处分权主义一方面会由于当事人双方诉讼实力存在差距而导致实质上的不平等对抗,另一方面也会造成法官与当事人间信息的不对称性。法院释明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能够协助当事人更接近案件真相,并帮助法官在此基础上作出公允的裁判。有学者甚至认为,法官的释明权堪称民事诉讼法的大宪章,其设立的终极目标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过去的职权探知模式下,并不需要引入法院释明,当事人陈述仅仅只作为法官的信息来源。随着我国民事审判方式变革的深入推进,越来越倡导当事人的主体地位,并在实践中引入了对抗制。与之相适应,法官必须适度地引导和促进诉讼。法院释明作为一项既吸收了职权主义优点又符合当事人主义宗旨的制度,在我国以司法为民为人民法院工作宗旨、大力提倡能动司法的时代背景下,在进一步方便群众诉讼、维护法律公平正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但因我国释明制度相关法律规定的不完备、不健全,法院在实际操作中没有统一的标准可遵循,法官在实践中多是根据自己对法律的理解去进行释明,往往不能恰如其分地把握好释明的标准和程度,甚至导致当事人对司法公正产生怀疑,给释明制度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完善人民法院释明制度,对我国民事诉讼改革将大有裨益。笔者对法院释明基本含义、历史演变进行了考证,对法院释明的制度价值及诉讼基础进行了深入剖析,并结合我国法院释明工作现状,指出法院在释明中存在的方方面面的不足,从制度的运作和完善方面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以期为释明制度的研究提供一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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