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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范围扩展之规范化

         

摘要

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能够预防纠纷的发生,及时维护权利人的利益。它的范围应该严格限制于既定的范围,不可任意性扩大。否则,引发争议可能会损害公证部门的公信力。但是,社会发展需要其范围得到其范围不能原宥于当下的司法解释。它需要通过"条件+列举+程序机制"使得其范围拓展规范化,避免因公证业务范围任意性拓展而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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