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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

         

摘要

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进行法律监督具有正当性基础。目前,我国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尚处于探索阶段,实践中配合性监督和柔性监督现象比较普遍,监督效果不甚理想。应当理性定位检察监督,厘清检察监督与行政行为之间的关系,赋予检察机关实质性的调查核实权和处分权。强化检察监督手段,不能仅仅依靠建议性质的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通知两种措施,应在此基础上探索建立检察令状制度。要根据违法性、危害性和法定性的原则界定检察监督对象的范围,设计具有可操作性的监督程序,并厘清检察监督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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