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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任命干部试用期制度须停止

         

摘要

近年来,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对任命干部实行试用期制度。笔者认为,此举应该停止。首先,对人大常委会任命干部实行试用期制度于法无据。查遍我国法律法规,没有对人大选举、常委会任命干部实行试用期制度的规定。法律规定我国各级人大、政府(包括“法院”、“检察院”)届期五年,相应的这些机关及其部门的人大常委会任命干部任期就是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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