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宁波经济:财经视点》 >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带来的变化浅析

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带来的变化浅析

         

摘要

在对外贸易的发展中,为了避免国与国之间的重复征税,出口国输出境外的货物免征其在本国消费时应缴纳的税金或退还其按本国税法规定缴纳税金的制度被简称为出口退税制度。在我国建立国际上通行的出口退税制度始于1983年9月对钟表、自行车等17种出口商品退还生产环节的增值税和最后环节的工商税,1985年4月扩大到除原油、成品油以外的所有出口商品,1986年、1988年、1991年、1992年连续四次对退税办法及中央与地方负担进行了调整。1994年工商税制全面改革时,对出口退税进行了完善和规范,《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对出口企业出口和代理出口的货物,可以在货物报关并完成销售后,报经国家税务机关审定退还或免抵增值税或消费税,据测算1994年1月1日至1995年6月30日全国平均退税率为16.13%,但由于中央财政财力不足,以致于1995年7月1日至1996年1月1日连续两次调低出口退税率,全国平均退税率调低为8.29%,直到1998年1月1日至1999年7月1日为应对亚洲金融危机引发周边国家货物大幅度贬值的冲击,拉动国内经济增长,国家除决定人民币盯住美元汇率不变外,又连续七次上调出口退税率,全国平均退税率调高为15.11%,具体为17%、15%、13%、6%和5%五档出口退税率。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