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舆论监督的权利义务需要理性平衡

         

摘要

央视“每周质量报告”报道了河北晋州海龙棉织厂生产“毒毛巾”事件,后经相关部门检验,该厂毛巾虽不合格,但未含禁止使用的强致癌物质。海龙厂随后对央视提起名誉权诉讼,终审法院北京市一中院以“生产厂家针对媒体与公众对其产品质量及安全的苛责应予以必要的容忍”为由驳回其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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