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新西部(下旬刊) 》 >公务员公务行为与个人行为探析

公务员公务行为与个人行为探析

         

摘要

公务员以行政主体代表的身份实施的公务行为,具有行政法上的法律效力.而公务员以公民身份实施的个人行为,与普通公民实施的个人行为无异,不具有行政法上特殊的法律效力.因此,公务员对其执行公务中的违法、失职行为不直接向行政相时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公务员以普通公民身份实施个人行为,则其行为后果由公务员本人承担.行政主体无须为公务员的个人行为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