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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置审核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以穆建德要求沂源县民政局履行低保待遇给付义务案为例

         

摘要

本文以穆建德要求沂源县民政局履行低保待遇给付义务案为例进行了相关讨论.认为在行政机关不受理、初审未通过及审核通过却不上报的情形下,前置审核行政行为是可诉的,此时法院应视审核机关与许可机关是否为同一机关而采取具体审查方式.同时指出,就同一行政行为的多个行政相对人,在没有一起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况下,仍然能够共同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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