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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三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的通知

             

摘要

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国务院最近决定,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的三年内,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现就实施这一税收优惠政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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