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司法业务文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摘要

正为维护公用电信设施的安全和通讯管理秩序,依法惩治破坏公用电 信设施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 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采用截断通信线路、损毁通信设备或者删除、修改、增加电 信网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等手段, 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 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规定,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